湖北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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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 我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我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方针为: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统筹管理学校外国留学生工作。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和学籍管理等工作。各教学学院负责相应专业学历教育留学生的培养计划制定、教学实施、学位论文答辩工作。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分别负责相应学历层次的外国留学生的毕业审核、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发放工作。
第三章 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
第六条 我校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七条 我校对外国留学生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由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拟定,并报学校批准后予以公布(费用以人民币计价收取)。
第八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对申请来华学习的外国公民进行入学资格审查、考试或考核。我校外国留学生的录取标准由国际教育学院按有关规定拟定,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对使用汉语接受学历教育者,需要进行汉语水平考试。
第九条 享受孔子学院奖学金来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应自觉接受奖学金享受资格的年度评审。对未通过评审的外国留学生,根据规定中止或取消其享受孔子学院奖学金的资格;湖北省政府奖学金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实行校长奖学金制度。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条 外国留学生的学习应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参照学校统一的教学计划,结合外国留学生实际安排。
第十一条 汉语和中国概况是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专业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其他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
第十二条 汉语是我校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外国留学生,国际教育学院应提供必要的汉语补习条件,要求留学生参加汉语补习,并按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外国留学生的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按照教学计划进行,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要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十三条 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根据有关规定,为外国留学生颁发本科或研究生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并为获得学位者颁发学位证书。学校可以根据需要提供上述证书的外文翻译文本。
第十四条 学历留学生进校后,按照其中文基础、专业基础和人数等情况,采取插班学习或单独编班形式开展教学。
第十五条 为切实保证培养质量,学校对学历留学生实行导师制,导师由留学生所在学院聘请相关专业教师担任,报国际教育学院备案。导师职责包括:作为学历留学生、国际教育学院和所在教学学院的联络人,根据留学生所属专业的教学计划帮助留学生制定具体的学习计划;指导留学生按照教学计划选课;根据需要辅导或联系其他专业教师辅导留学生学习;关心留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及时了解留学生思想状况,协助做好留学生管理工作。
对人数较多、单独编班的学历留学生班级,可配备班主任。班主任工作职责与留学生导师职责基本一致,导师、班主任工作津贴由其所在学院参照学校相关规定自行确定、发放,并报国际教育学院备案。
第十六条 学历留学生的培养方案参照国内在校生培养方案制定。可以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对培养方案作适当调整,以体现个性化培养原则。调整后的培养方案必须达到相关专业的毕业学分要求,并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七条 学历留学生培养方案可不含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公共外语课,但汉语课程不得少于8个学分。
第十八条 学历留学生培养方案的课程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一)专业核心课程。该课程是学历留学生所学专业中最核心的课程,一般由4-10门课程组成,由导师根据留学生基础,与学生协商确定后报国际教育学院备案。为切实保证培养质量,专业核心课程既可跟班学习,也可根据学生实际需要以小班模式授课。
(二)专业选修课程。该课程是学历留学生所学专业中,除专业核心课程之外的其它专业任选课,其总学分要求与本专业国内学生相当。学历留学生在导师指导下选读专业选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一般插班学习。
(三)任意选修课程。该课程是留学生在校期间,为增加对中国文化的体验,拓展知识面,根据自己的学习兴趣和学习能力,在全校各专业任意选修的课程。任意选修课程一般插班学习。
第十九条 学历留学生的课程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由任课老师根据学生的学习状态、测验成绩、作业、考勤等确定)和期末考试成绩按一定比例综合评定,具体比例由任课老师决定,并在学期开始时告知学生。
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线,各等级成绩对应分数分别为:优(86分-100分),良(76分-85分),及格(60分-75分),不及格(低于60分)。
第二十条 学历留学生只有通过课程考试,方可获得相应学分。根据留学生教育的实际,专业核心课程、专业选修课程、任意选修课程的考试可以采取不同形式进行。
(一)专业核心课程由任课教师决定考试方式,不及格可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学生按培养成本缴纳重修费。
(二)专业选修课程跟班参加考试,学历留学生的及格比例应达到本班其他学生的及格比例。不及格可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学生按培养成本缴纳重修费。
(三)任意选修课程一般不需参加期末考试,平时成绩即为最后成绩。任意选修课不及格的,不予补考,也不计入成绩。
第二十一条 学历留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后,由国际教育学院将其成绩汇总提交给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核,审核通过后准予毕业;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因考试不合格未取得规定学分者,予以结业,核发结业证书。
学历留学生的学位论文答辩条件和标准参照国内在校生条件和标准执行,可根据留学生实际处理。具体标准由教务处、研究生处、相关学院及国际教育学院商定。
第二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因病、因事一段时间内不能继续在华学习者,应由学生本人持书面申请或医生证明,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休学手续。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缩短居留许可期限,办理离校手续,并发给休学证明。自费生休学时所在学期学费一律不退。
第二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开学前一个月内向国际教育学院申请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者申请复学须交验医院诊断书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学生复学后,依据其已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因故退学,应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后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发给其已修读课程学习证明。受到开除学籍、退学(含自动退学)处理或转入其他院校者,从学校发文或批准之日起,终止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并于一周内离校。
第二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必须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旷课。如有事不能到课,必须向所在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办公室请假并说明事由。奖学金生每月旷课达20学时者,扣发当月奖学金生生活费。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50学时者,将被取消奖学金并勒令退学。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正常教学活动期间擅自外出旅行。
第五章 校内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际教育学院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教育外国留学生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二十八条 我校对违纪外国留学生的纪律处分,参照《湖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校字[2005]18号)执行。在对外国留学生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必须报学校批准,再由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其他涉外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一般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活动,但可以组织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允许、鼓励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学校学生会组织的文体活动和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
第三十条 经学校批准,外国留学生可以按规定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学校的管理下,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外国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组织,须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我国及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须按学校规定统一住宿:
(一)外国留学生须统一入住学校安排的留学生宿舍(湖北大学学术交流中心),标准为2人合住一间,房费以当年度学校规定为准。
(二)学生按照规定须2人合住一间。若有学生希望一人单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须向留学生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在获批后,需一次性交清房费差价,方可一人单住。
(三)宿舍不能私自迁移或更换;不得私自将房间借给他人居住;不得留宿他人;不得夜不归宿。
(四)外国留学生不想住在学校安排的统一宿舍,须向留学生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待批准后可在其他宿舍入住,住宿费用自理。
(五)凡是境外学生或留学生的亲友来访,必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在大楼值班处登记方能进入留学生公寓,住宿费自理。
(六)不得私自拆卸或改装楼内或房内设备。楼内或房内公物如有损坏或遗失,需照价赔偿。
(七)节约水电,注意用电用水安全,严禁在房内使用大功率用电器,严禁将危险物品带入房间。谨防火灾。违者将自行承担后果。
(八)保持楼内安静,严禁在楼内或房内大声喧哗或高声播放音乐;不得有任何妨碍同屋正常学习生活的行为。
第六章 社会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国际教育学院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在校外住宿,应当按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一)需要在校外住宿的留学生,应向学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在外租房者提交“房屋租赁合同”、由当地派出所签发给出租人的《武汉市房屋出租治安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出租者(房主)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房主身份证复印件及其联络电话。
(2)寄住亲友家中者须提交亲友在汉户籍证明及亲友对其负责的《安全责任承诺书》。
(二)留学生办公室对以上材料审验合格后,出具同意其校外住宿或变更的证明;学生须入住新居后的24小时内到校外居住地所属派出所办理住宿备案,在五日内携以上材料亲自到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校外住宿登记。
(三)在外住宿的留学生如再次变更校外住址,须按以上规定重新办理手续,并于24小时内到所属派出所备案,然后到武汉市公安局办理登记。
(四)住在校外的外国留学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和规定,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和社会公德,同时增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如触犯中国法律,公安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利用节假日到中国境内旅游,离校时应向国际教育学院说明去向,旅游时必须遵守中国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入境出境和居留手续
第三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的入境出境和居留手续按《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