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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国际学生管理规定

FROM:admin VIEWS: POSTTIME:2015-11-27 08:54:23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国际化水平,增进国际交流与合作,规范学生的招收、培养和管理,保证国际学生的教育质量,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高等学校接受国际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  我校有权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

    第四条 我校接受和培养国际学生工作,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我校接受和培养国际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扩大规模、优化结构、深化改革、规范管理、保证质量”的方针,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对国际学生进行规范管理。  

 

第一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国际学生是我校学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中外学生的友好交流,应将国际学生纳入学校工作的总体规划和管理体制。学校各相关部门均有义务和责任将国际学生的培养和教育工作纳入部门的整体规划。

    第七条  国际学生是我校外事工作的一部分,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归口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代表学校制定、宣传和执行国际学生的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负责国际学生招生录取、审批、信息上报、学籍证明、学位证书申领、奖学金的评审与发放、签证居留、医疗保险、卫生检验检疫、突发事件处理、校友联络等涉外管理,参与指导国际学生的培养工作,并代表学校向教育部、教育厅、外办、公安局和国家安全部门报告。

    第八条  各部门和专业学院具体分工如下:

1、国际教育学院

1) 国际学生的招生宣传工作;

2) 与相关学院协商确定学位国际学生的录取;

3) 办理国际学生录取及来华相关手续;

4) 国际学生入学工作中各项具体事务的管理、协调及安排工作;

5) 非学历国际学生的招生和汉语教学的具体实施;

6) 国际学生的日常及涉外管理工作;

7) 国际学生各种活动的组织安排;

8) 国际学生奖学金年度评审工作的组织安排;

9) 国际学生住宿的安排和管理;

10) 学位国际学生毕(结)业证书的申报。

2、研究生院

1)研究生学位国际学生培养计划的审定;

2)研究生学位国际学生的学籍管理、成绩管理;

3)研究生学位国际学生任课教师工作量的审定;

4)研究生学位国际学生毕(结)业及学位授予资格评审及授予工作;

5)出具研究生学位国际学生中英文成绩单。

3、教务处

1) 本科学位国际学生培养计划的审定、教学任务的协调;

2) 本科学位国际学生的学籍管理、成绩管理;

3) 本科学位国际学生任课教师工作量的审定;

4) 本科学位国际学生毕(结)业审核、学位审核及学位授予工作;

5) 本科学位国际学生中英文成绩单的制作。

4、各学院

1) 负责相关专业学位教育国际学生的培养计划制定;

2) 学位国际学生的成绩管理;

3) 学位国际学生专业学习的各项教学安排,包括教学任务中规定的外出参观实习、毕业设计指导、论文答辩等;

4) 研究生录取工作中的专业资格审核;

5) 各学位国际学生导师的安排、学习计划的制定和教材的落实;

6) 根据专业教学要求,结合国际学生所在国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指导国际学生进行选课;

7) 协助国际教育学院做好国际学生的日常及涉外管理等工作;

8) 协助国际教育学院对孔子学院奖学金国际学生进行年度奖学金资格评审工作;

9) 学位国际学生毕业及学位授予的资格的初步审定工作。

5、学生工作处负责对学位国际学生进行与国内学生相应的奖惩管理等。

6、保卫处负责国际学生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检查国际学生公寓的防盗、防火设施的配备等;协助湖北省外事办公室、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和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余家头派出所依法处理各类涉外案事件。

7、图书馆应按照有关规定为国际学生学习提供图书借阅和信息检索等服务。

8、医院负责国际学生的医疗事宜,国际学生应享受与中国学生同等待遇。

9、附中、附小及幼儿园有责任和义务接纳国际学生的子女入学。

10、其它未尽事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二章 学籍及教学管理

    第九条 国际学生的学习应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参照学校统一的教学计划,结合国际学生实际安排。

    第十条 汉语是我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要求国际学生参加汉语补习,并按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国际学生的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按照教学计划进行,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要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十一条  学位国际学生进校后,按照其中文基础、专业基础和人数等情况,采取插班学习或单独编班形式开展教学。

第十二条  为切实保证培养质量,学校对学位国际学生实行导师制,导师由国际学生所在学院聘请相关专业教师担任,导师职责包括:作为学位国际学生、职能部门和所在教学学院的联络人,根据国际学生所属专业的教学计划帮助国际学生制定具体的学习计划;指导国际学生按照教学计划选课;根据需要辅导或联系其他专业教师辅导国际学生学习;关心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及时了解国际学生思想状况,协助做好国际学生管理工作。

对人数较多、单独编班的学位国际学生班级,可配备班主任。班主任工作职责与国际学生导师职责基本一致,导师、班主任工作津贴由其所在学院参照学校相关规定自行确定、发放。

    第十三条  学位国际学生的培养方案参照国内在校生培养方案制定。可以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对培养方案作适当调整,以体现个性化培养原则。

    第十四条  学位国际学生培养方案可不含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体育课、公共外语课,但必须包含汉语课程、中国传统文化课程、中国文化体验。

    第十五条  学位国际学生的课程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由任课老师根据学生的学习状态、测验成绩、作业、考勤等确定)和期末考试成绩按一定比例综合评定,具体比例由任课老师确定,并在学期开始时告知学生。

    第十六条  学位国际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后,由相关学院提交给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核,审核通过后准予毕业;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因考核不合格未取得规定学分者,予以结业,核发结业证书。

学位国际学生的学位论文答辩条件和标准参照国内在校生条件和标准执行,可根据国际学生实际处理。具体标准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相关学院及国际教育学院商定。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因病、因事一段时间内不能继续在华学习者,应由学生本人持书面申请或医生证明,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休学手续。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缩短居留许可期限,办理离校手续,并发给休学证明。自费生休学时所在学期学费一律不退。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开学前一个月内向国际教育学院申请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者申请复学须交验医院诊断书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学生复学后,依据其已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十九条  国际学生因故退学,应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后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发给其已修读课程学习证明。受到开除学籍、退学(含自动退学)处理或转入其他院校者,从学校发文或批准之日起,终止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并于一周内离校。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国际教育学院和相关学院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国际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各相关学院应教育国际学生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二十一条 我校对违纪国际学生的纪律处分,参照《湖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校字[2005]18号)执行。在对国际学生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必须报学校批准,再由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其他涉外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政治活动,但可以组织国际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允许、鼓励国际学生自愿参加学校学生会组织的文体活动和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

    第二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国际学生可以按规定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学校的管理下,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国际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组织,须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国际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我国及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六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章 社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国际教育学院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国际学生的社会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国际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国际学生利用节假日到中国境内旅游,离校时应向国际教育学院说明去向,旅游时必须遵守中国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